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991,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9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 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小額訴訟事件不適用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法院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284 號2 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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