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移調,245,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31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到
相對人即聲請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兩造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即相對人願給付相對人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即聲請人於收到全部票款後,應將票據交還予聲請人即相對人。

(包含陳素美所簽發之本票,金額壹拾伍萬元)簽名:甲○○

二、聲請人即相對人、相對人即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即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