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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東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6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陳重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重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捌佰柒拾陸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貳萬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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