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326,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系爭高雄市○○區○○段第六二八地號土地完整之土地登記簿謄本須包括全體共有人及持分比例),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5款規定,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檢附系爭高雄市○○區○○段第628 地號土地完整之土地登記簿謄本須包括全體共有人及持分比例),致無法送鑑定勘測核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