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3218,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218號
原 告 曼哈頓財經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南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陳榮全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禁止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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