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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410號
原 告 甲○○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 訟 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辯論終結,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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