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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9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一:
┌──────┬─────────┬──────────┐
│本 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自民國96年5 月1 日│自民國96年6 月2 日起│
│ 93,776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之利息。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 │
├──────┼─────────┼──────────┤
│ │自民國96年6 月1 日│自民國96年7 月2 日起│
│ 368,895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之利息。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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