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泰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張清安
被 告 端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端隆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4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9 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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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96年度雄簡字第67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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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及利息起│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算日 │(新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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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4月9日 │自民國96年4 │400,000元 │XA0000000 │泰神水泥製│第一銀行楠梓│
│ │ │月9 日起至清│ │ │品有限公司│分行 │
│ │ │償日止,按年│ │ │ │ │
│ │ │息百分之六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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