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686,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厄樂芙多樂門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9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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