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062,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0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1 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自無足取。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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