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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80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0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上午10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契約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表、單一利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另抗辯無力清償云云,惟尚無從因此解免其清償之責。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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