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201,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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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秀菁即陶湘小吃
被 告 甲○○即李宣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 日上午9 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基準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即李宣瑾經合法通知到場對金額亦不爭執,惟以其目前無能力償還云云至辯,惟此尚無從解免其給付義務,被告林秀菁即陶湘小吃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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