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262,2007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為楓精典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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