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435,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弄17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