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548,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欣樺
被 告 甲○○原名何必)
路56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4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4 時1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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