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聲,205,2007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乙○○
巷80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10月19日96年度雄聲字第20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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