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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0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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