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399,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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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又因聲請人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6年度雄聲字第218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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