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400,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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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6年度雄聲字第216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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