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41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