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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92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 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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