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444,2007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
理處間請求發放補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62,481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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