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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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