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474,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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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
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甲○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9,417 元,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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