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24,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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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法定代理人 王怡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該租賃建築設備之價值,加計租金新台幣545,117 元),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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