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26,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丁○○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5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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