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40,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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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美國
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運通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560,002 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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