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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吳莉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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