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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5,073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90 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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