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商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