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96年度雄調字第852 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聲請調解事件,係聲請人與數相對人即數金融機構間,因消費借貸契約與信用卡契約之關係有所請求者,而起訴前兩造亦曾個別協商仍無法達成合意,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認無調解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