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莊正岳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宋烱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整。(不包含強制險部分)當場給付,不另給據。
簽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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