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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0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 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貳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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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小字第70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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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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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參萬玖仟肆佰肆拾│95年12月04日起│ 20﹪ │95年12月04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
│ │貳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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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肆萬貳仟捌佰陸拾│95年10月12日起│ 18.25﹪│95年11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參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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