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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4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9日9 時27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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