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611,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小字第76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原名夏盈婕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61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契約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本訴應繳餘額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雖抗辯其係因經濟困難,方未依約按期繳款云云,惟此並非得拒絕清償之正當事由,所辯自不足採。

據上,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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