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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80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民國96年5 月10日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之對象既已死亡而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已不合法,亦無從命被告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之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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