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調,1140,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 日下午12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法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蔡培凱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給付方法:相對人當場給付現金壹萬貳仟元予聲請人收受。

聲請人代理人:蔡培凱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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