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丙○○
辛○○
巳○○
2
丁○○
辰○○
號5樓
乙○○
卯○○
庚○○
2樓
甲○○
76號3
己○○
7巷21
丑○○
號
寅○○
癸○○
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3,03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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