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4034,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0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5 日10時1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告知訴外人樺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樺鴻公司),惟原告之民事聲請訴訟告知狀,尚未合法送達予受告知人樺鴻公司,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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