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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31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1日10時2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其提示支票時,拒絕付款,惟原告究係於何時向被告提示支票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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