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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3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4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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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0000000 │新臺幣585589│民國96年2 月18│自民國96年2 月26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 │2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前鎮分行 │ │/ 民國96年2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2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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