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672,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