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898,2007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4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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