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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9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下午2 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本息清償查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購買票品證明單、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基準利率與指數房貸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並表伊財產現已被其他銀行扣款,原告可一併聲明參加分配。
又其於之前以書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無可採。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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