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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9 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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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82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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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及利息起│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算日 │(新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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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7月20日 │自民國96年7 │304,000元 │KA0000000 │利昇冷凍食│高雄市第二信│
│ │ │月20日起至清│ │ │品有限公司│用合作社大昌│
│ │ │償日止,按年│ │ │ │分社 │
│ │ │息百分之六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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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8月31日 │自民國96年8 │463,000元 │KA0000000 │利昇冷凍食│高雄市第二信│
│ │ │月31日起至清│ │ │品有限公司│用合作社大昌│
│ │ │償日止,按年│ │ │ │分社 │
│ │ │息百分之六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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