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699,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上午11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