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聚合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780號損害賠償等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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