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797,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797 號損害賠償給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5 日當場給付壹萬元,並自96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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