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827,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宗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827 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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