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954,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廉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03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2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僅繳納3,103 元,尚欠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